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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切实保障失地农民权益卡套

农牧机械网 2022-06-28 04:15:51

改革现行征地制度 切实保障失地农民权益

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迅速推进,建设用地的需求在急剧上升,在此过程中,传统的征地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。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,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。

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端在哪里?

全国人大代表、福州市城乡建设集团总工程师罗蜀榕在接受记者日前采访时说,现行的征地制度既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,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,其根源在于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年代,基本特征是行政强制。总结近年来我国的征地制度在实施中,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。

对征用目的界定不清。现行规定中存在的欠缺之处,如公共利益的范围不清,容易混淆公益性与商业性征地的界限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,多种经济成分的长期共存,即使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学校等原来基础型、公益性的项目,在新的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,很大一部分也向经营性方向转变,以获得经济利益为重要目标之一。

征地补偿标准偏低。政府在征用土地过程中为降低成本,改善投资环境,补偿标准常常是就低不就高。土地用于拍卖时,征地价与市场价之间相差悬殊,而农民却未从中获益。

失地农民就业难问题比较突出。据统计,我国目前已有2000多万的失地农民,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,每年都在以200多万人的速度递增。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,劳动力市场逐步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、技能型转变,即使劳动密集企业,受到外来务工者的冲击,失地农民受年龄等因素的制约,就业难度就更加突出。

征用程序不规范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征地项目没有及时公告,作为征地中的弱势群体,群众知情权、参与权、受益权被削弱。

据了解,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财政来源主要是通过不动产税,美国的不动产税大体上占全国财政收入的一半,而且非常稳定,但反观实行土地批租制度的香港,政府卖地收益多的时候占当年财政三分之一,少的时候只占百分之零点几。

中国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副主任袁崇法说,土地批租制度是一种短期行为,政府目前在出让土地时,各种税收一次性缴纳(开发商垫付,进而转嫁给购房者),后续不再有稳定的增收。政府转而把这笔出让费用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公用设施建设,钱花没了再去征地。政府在批地时几乎不可能正确估算未来数十年内土地的价值增减,因此在客观上造成了土地乃至房价的失真,同时也就容易造成泡沫的产生。

依法改革征地制度

新修订的《宪法》规定: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,并给予补偿。”这就在根本上为改革征地制度提供了依据。

罗蜀榕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一份“改革征地制度、保障农民权益的建议”,他说,首先要严格限定征地目的和行政划拨用地范围,划清公益性行业用地和营利性行业用地之间的界限。对于“公共利益”概念,应作明确的释义。在现行的征地政策下,我们注意到,目前不论何种投资主体搞建设,均可在“公共利益”下巧立名目,“合法”地征用农村集体的土地,完成土地一级市场交易,实现土地的积累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“公共利益”的概念开始变得模糊,因此,应从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的界定,尽可能地将土地征用权限定在一个较严格的范围内,实现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,保障农民合法权益。

现行土地法规定,国家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征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。而在实际操作中,由于土地产值的不确定性,上述补偿标准差距很大,征地者往往在法定范围内,尽量压低补偿标准,此外,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规定的不确定,补偿费更是大打折扣。建议根据被征地的区位条件、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参照城市居民收入标准,制定不同区位、地类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,建立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的补偿计算方式,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。

现行征地制度中所暴露出的各种问题,实际上与政府的角色定位偏差、征地程序不健全有较大关系。因此,必须明确政府管理土地的主要职能和责任,通过建立征前协商、预公告,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增加农民参与,将集体土地被征用收益及其分配向相应范围内的农民公布,接受监督等机制,以提升政府形象,赋予农民更多权益。加强引导,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和生活保障。

切实保护失地农民权益

袁崇法说,现在大量的进城农民之所以留不下来,是因为在土地上的收益太少,没有必要的原始积累,难以跨进过高的城市准入门槛。

罗蜀榕说,失地农民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,是征地制度的前提,是关系社会安定稳定的大事,应切实采取措施,还利于民。首先就是是解决失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必要条件,如户籍、社会保障权等。要加强农民到居民转型后居委会、街道办等基层组织建设,制定户籍编制。要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基本医疗保障制度。各级政府应将征地溢价部分的收入,按一定比例划出,建立专项基金,用于保证保障制度的落实。

实行技能培训,鼓励农民自谋职业。被征地农民中,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占大多数,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,划拨专项资金组织技能培训,促其就业。农民失去了土地,相当于工人下岗,政策上要予以扶持,应比照下岗工人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他们自谋职业。政府可出台优惠政策,鼓励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。在征地时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将留用地返还给村集体,除了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外,还有适量土地,让失地农民从事开发经营,扩大发展第二、三产业。对于有明显收入保障的基础设施项目,可考虑按自愿原则将部分征地补偿费用作为投资股份,参与项目投资,股份量化到个人,农民按股分红,保证农民长期受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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